学术参议院的权力
教育法典第53203条:权力
- 理事会应为适当的授权制定政策 以及对学院学术委员会的责任.
- 在采纳第(a)节所述政策时,理事会或指定人员, 应与学术评议会共同协商.
- 学术评议会在进行合议时,保留与 或就其意见和建议出席理事会会议. 此外,在与行政部门协商后,学术参议院可以提出 它向理事会提出的建议.
- 理事会应制定程序,以回应理事会的建议
由以下机构组成的学术委员会:
- 当董事会选择主要依靠学者的建议和判断时 参议院,参议院的建议通常会被接受,只有在特殊情况下 在某些情况下和出于令人信服的理由,这些建议不会被接受.
- 当董事会选择与学术评议会达成共同协议时,并且 除非达成协议,否则现行政策应继续有效 政策使该地区面临法律责任或财政困难. 在以下情况下 没有现行政策,或法律责任或财政政策要求时存在 政策如有变动,董事会可在真诚努力达成协议后采取行动, 只能出于法律、财政或组织方面的原因.
- 学术评议会可以承担下列责任和履行下列职能
是否可以由理事会授权. - 聘任学院委员会的教职人员,须于下列日期聘任 与首席执行官或指定人员协商,由学术参议院.
除这些规定外,《韦德1946》的其他部分也规定了责任
例如,学术评议会与当地议价单位合作
考虑到员工和学生的意见,并在履行义务和特权
委派给参议院.